新媒体:知识共享vs.知识产权

2007年12月14日14:49  来源: 和讯网    作者:黄微子

  新媒体:知识共享vs.知识产权

  在新近的一期《亚洲周刊》(第四十一期)第9页有两则并置的短新闻。左边的是《柏克莱大学开YouTube课堂,网上公开三百小时课程录影》,说十月初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校区(UC Berkeley)和YouTube合作,在网站上免费分享该校的课程,目前已有九门课,并会持续增加上传的课程内容。右边的《24首歌罚款22万》,说一名美国女青年因在网络社区共享音乐(所谓“非法下载及上传”)而被起诉,最终被裁定侵犯唱片公司版权的罪名成立,共罚款22万美元。

  这样一种并置是赫然醒目且意味深长的。左边是知识共享,右边是知识产权,左边是一种知识民主实践,右边是一种自由贸易保护,这大概是人类的左拉右扯、左右为难在这新媒体时代的显著表征。

  加州伯克利在YouTube上免费共享课程是沿着1999年开始的麻省理工(MIT)开放式课程计划(Open Course Ware)的道路。至今,麻省理工已经在网上公开了九百多个课程,并计划在明年之前增加到一千八百个,此外,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彭博公共卫生管理学院(JHSPH)、日本早稻田大学、京都大学、东京大学、巴黎高科等等也都在参与了开放课程计划。

  在台湾更有一个汇聚了两千多名义工的OOPS(Open source Open courseware Prototype System)小组致力于把这些开放课程翻译成中文,供中文世界人士共享。发起人是翻译《魔界》的朱学恒,他的理念是“创作共享,天下为公”,他以翻译《魔界》的稿费3000万台币启动OOPS,还跑到上海做宣传。

  这些知识免费共享计划背后的信念都可以追溯到法国启蒙时代。百科全书之父——狄德罗(Denis Diderot)就相信,把知识放诸公众,能带来社会进步。这种信念由来已久、薪火相传,但应该说,直到网络—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人类才真正将这一信念投入大规模实践。互联网实在是到目前为止一个最好的全球性知识共享平台。

  知识共享不单只是知识的免费午餐这么简单。事实上,它是试图在开辟和建设一个公共领域。公共领域的定义要求人在其中不单只是获取,更是要给予,要交流,要辩论,这样知识才能源源不断地流动并得到提升,社会才会进步。这是知识共享的假定。

  它同时也在实现着一种知识民主,降低公众获取知识的门槛(不论是经济的门槛还是社会身份的门槛甚至是时间的门槛等等),保障作为公民权利的文化权的满足。普及知识和教育才能使大众真正被赋权和增强力量(empowered)。可以说,在《亚洲周刊》上摆放在左边的这则新闻实际上暗合了谋求福利制度、消除贫富悬殊(当然也包括知识的贫富悬殊)、争取公民权利的新左派理想。

  网络的廉宜、覆盖广、匿名和双向互动诸多特征正符合公共领域知识共享的要求。所以互联网作为一个新媒体的出现,曾经牵引了许多怀有草根理想的人士的乐观情绪。然而,知识共享有一个敌人,那就是知识产权。

  虽然知识产权和知识共享都是西方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概念,却完全基于不同的意识形态。知识产权是一种将知识私有化、财富化、商品化和资本化的体系。特别是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文化创意产业被认为是最有前途的产业之一,各国政府着力扶持。而在“知识经济”的产业中,知识被认为是一种最重要的资本。由于知识原本有着流动和公共的特征,这就需要一套严密的制度来宣告它的私有归属,这才能像资本一样被投入生产。

  而《亚洲周刊》上摆放在右边的那则新闻也好似一则隐喻,对“非法”共享的惩罚当然符合右翼保守主义的立场。右翼力量奉行自由贸易原则,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了将公共资源(从知识到土地,从水到空气)私有化,并且保护私产,这才能够进行自由贸易。可以想象,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令,所谓文化创意产业几乎是无以为继的。

  但资本追逐利润的本性令知识产权的宣称贪得无厌。我们知道,绝大多数的版权人并不是艺术家或者知识分子本人,而是一些大企业和大财团,比如大唱片公司、大电影公司、大出版商等等。他们是有能力去左右政策的。因此,互联网这一块知识共享的免费乐土正在遭受侵蚀,美国女子下载及上传24首歌就遭受22万美金罚款的事实便是一个警示。现在,知识产权的意识形态已经正在将“非法”共享文化资源建构成形同盗窃。一个极端的例子就是香港政府曾经试图将刑事检控的范畴扩展到BT下载。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扩张的趋势是打击对象已经从非法牟利的盗版集团扩大到非牟利组织和个人。想象一下,假如有一天,我们不再能免费在线听歌,不再能免费下载电影,甚至不能随意在自己的博客上贴图和播歌——互联网的黄金时代就过去了。

  这不是危言耸听,这一天也许不是很遥远。在香港政府一份《在数码环境中保护知识产权》的咨询文件中,我们只看到它从保护版权持有人(如上所述,绝大部分是企业)的利益出发,对公平合理使用(fair use)完全没有关注,而且配合近年由大企业发明出来的数码权管理(Digital Right Management)的新趋势,规定例如唱片不能转录MP3等。更夸张的是,文件建议运用政府权力迫使互联网服务供应商(ISP)协助移除版权物,公开使用者资料等等。网络控制已经达到这样的地步,若类似的法规得以实施,足以令每个使用网络的平头百姓心寒。

  好在正如加州伯克利开YouTube课堂,人类从未放弃过知识免费共享的努力。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的发起人之一——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伦斯•莱辛(Lawrence Lessing)在他的书《自由文化》中对那些致力保护知识产权的大企业严厉批评。他发起的知识共享是一套有别于版权制度的授权制度,让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教育工作者可以方便和自由地分享他们的作品与成果,使他们的版权条款变成“Some Rights Reserved”(而不是知识产权的“All Rights Reserved”)。例如,要求使用者不能用作商业用途,要注明作者,不得更改。在此前提下,知识和文化可以自由流动,而不是垄断在少数人手里成为赚钱的工具。

  互联网作为新媒体是革命性的,但媒介的力量实际上还要看掌握在什么人手里,怎么样使用它。享受过并仍享受着免费文化资源的中国网民,难道我们只顾加紧吃着知识的免费午餐,而不为保卫这一块知识共享的公共领域做点什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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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柯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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